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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年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当月 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 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半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两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3 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6 个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