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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售房款的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人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仅由售房单位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5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维修资金的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60日内,将应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予代收代管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价值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3%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