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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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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均金  束矢  剂  傅别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质剂  傅别  钧金  束矢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均金  束矢  剂  傅别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狱”,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  “五听”是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刺”制度,应先交国人讨论,国人不能决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的,交给所有群臣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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