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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未按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全国性和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对外销售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需求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未按照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可以在本省内的任何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为4日用量 如违反规定开具处方,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定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未依据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峻后果的。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定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需求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并签署姓名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全国性和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未按照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