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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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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规模失控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操作失误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客户违约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财务状况良好  合规状况良好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独立董事担任  对于证券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与证券交易有关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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