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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进行的初始登记 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进行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后60日内提出登记申请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申请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登记申请 注销登记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国有土地的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已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新建的房屋,申清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