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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将该机器自行转让给另一家享受同样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可以把该机器转让。 该机器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无须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该政策享受范围的 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正在申领暂不能提供的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要求将货物退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准,可允许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转让给其他可享受同等进口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应由接受企业按规定办妥减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对有关货物办理结转手续 留给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海关将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转让、出售给国内其他单位,海关按有关货物实际使用时间折旧补税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的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涛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应该事先向受让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担保金或保函。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向海关申领“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该机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将该机器自行转让给另一家享受同样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可以把该机器转让。 该机器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无须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转出申请 转入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入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人、转入人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让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人接受转入地主管海关对转入货物的后续监管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由转出申请人先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在获知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每年的第1季度 每年的第2季度 每年的第3季度 每年的第4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