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股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8%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6个月内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