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在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在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 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使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也不停止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使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也不停止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不存在中断、中止问题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