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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004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