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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 土地凭借权、建设用地凭借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必须依法确定 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法定性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一经确定,即意味着土地权利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 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权威性
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生效的土地确权决定是土地登记的直接依据 依法确定的土地权利是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基础 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具有参考性,并不具有法定性 土地权利一经确定就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一切不法侵害
土地确权的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是事实依据的一种 生效的遗嘱不能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包括规范性文件及函复
土地确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主体,而且还包含确定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 由于具体的土地权利总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的统一,所以,土地确权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归谁所有 土地确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凭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主体,而且还包含确定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
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形式主义的登记体例 广义地看,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是登记的过程 狭义地看,土地登记是土地确权的一个阶段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他项权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给予受理
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可以改变 生效的土地确权决定,是土地登记的直接依据 依法确定的土地权利是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土地权利一经确定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对抗一切不法侵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该权利的依法行使 土地权利人可以申请国家机关以强制力排除妨碍,消除侵害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词飞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凭借权、建设用地凭借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必须依法确定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 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权威性 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法定性
从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来看,土地确权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法确定 土地权利是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 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该权利的依法行使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权利是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 确定土地凭借权、建设用地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既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土地权利一经确定,便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各种不法侵害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