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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上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实行“审”与“判”相分离 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皇帝特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春秋决狱要求根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是受到了汉代“秋冬行刑”的影响 唐代规定了类推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的司法机关重审
春秋决狱要求根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是受到了汉代“秋冬行刑”的影响 唐代规定了类推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的司法机关重审
在诉讼中,人犯翻供,称为“翻异”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重审,称“别勘”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原被告双方均有举证责任
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 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枢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 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