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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重新审理。这项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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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谳分司制  翻异别勘制  务限法  理雪制度  
理雪制度  鞠谳分司制  翻异别勘制  务限法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翻供  覆供  翻异  否供  
悔供  翻复  翻异  反供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上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理雪制度  翻异别勘制  鞫谳分司制  乞鞫  
实行“审”与“判”相分离  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皇帝特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春秋决狱要求根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是受到了汉代“秋冬行刑”的影响  唐代规定了类推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的司法机关重审  
春秋决狱要求根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是受到了汉代“秋冬行刑”的影响  唐代规定了类推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的司法机关重审  
在诉讼中,人犯翻供,称为“翻异”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重审,称“别勘”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原被告双方均有举证责任  
翻供  覆供  翻异  否供  
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  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枢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  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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