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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上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实行“审”与“判”相分离 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皇帝特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于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一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自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记过、记大过 降级或者降职 警告、记过或者降职
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和“三刺”来断案,将案件区分为狱和讼,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秦朝时将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非公室告”,即使告发厂,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予以处罚 《唐六典》规定“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法官必须回避与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的案件 宋朝时如果犯人否认口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若改法官审理,称为别移,若改为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推
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案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已经形成了权力部门分立的政治体制 已经形成了司法独立的体制 司法相对公正 避免了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