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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其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判处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假释是对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累犯,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已执行1/2刑期之后或者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 确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尤期徒刑的,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就不再执行 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刑罚,除附加刑外.就不再执行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使用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从重、从轻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累犯中的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经过20年的,绝对不再追诉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0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20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20年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公安机关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1年后,方可减刑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