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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一次摊入成本,账面上已无账面价值,即使还在用,理赔时也应将其剔除,不予赔付 对使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理赔定损时以"待摊费用"科目贷方余额为未摊销额 对使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理赔定损时以"待摊费用"科目借方余额为未摊销额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理赔定损时,在核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只赔偿其成本的50%,另一半不予赔付
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应核查“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注意有无以购代耗的问题 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应核查“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注意有无以购代耗的问题 对采用“分期摊销法”的,应核查“低值易耗品”的贷方发生额与“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核查有无缩短摊销期限、提高摊销额、加速摊销的问题 对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核查“低值易耗品”的贷方发生额与“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核查有无缩短摊销期限、提高摊销额、加速摊销的问题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核查“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牦品”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注意有无将未用的低值易耗品摊入当期成本的问题
对使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其成本是通过待摊费用来核算的,理赔定损时以借方余额为未摊销额 企业可根据不同种类低值易耗品的特点,采用三种方法进行摊销,但是不同的摊销方法对理赔工作产生的影响相同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一次摊入成本,账面上已无账面价值,即使还在用,理赔时也应将其剔除,不予赔付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经摊销了其价值一半,即50%已经摊入了成本,故在理赔定损时,在核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只赔偿其成本的50%,另一半不予赔付
对使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理赔定损时以"待摊费用"科目贷方余额为未摊销额 对使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理赔定损时以"待摊费用"科目借方余额为未摊销额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一次摊入成本,账面上已无账面价值,即使还在用,理赔时也应将其剔除,不予赔付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理赔定损时,在核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只赔偿其成本的50%,另一半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