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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该法律规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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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接管人员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可以调动或者离职  可由他人代办  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可申请不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接管人员  
接管人员  出纳  记账人员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  审计机构负责人  人事部门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审计机构负责人  人事部门负责人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接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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