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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甲公司对破产申请异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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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自收到甲的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某公司,允许某公司有7天的异议期  对甲的申请进行审查,如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书是否内容完整等  经过审查,裁定受理甲的申请,并在宣告某公司破产时指定管理人  经过审查,裁定受理甲的申请,并在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  
法院应当在2008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院在2008年3月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若有异议,应在3月12日之前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后,应在5日内送达乙公司和甲公司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申请破产前,经审查发现甲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清偿全部债务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意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债权人进行申请  某公司和甲、乙、丙可同时申请破产  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就不能撤回,因此破产程序关系到各方利益  某公司只能申请破产清算,而甲、乙、丙可以申请重整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南山公司可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南山公司应当证明长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若长河公司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长河公司对该申请是否提出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乙公司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当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公司  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如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通知甲企业,甲企业有权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将裁定送达甲企业,甲企业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向乙企业说明理由,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指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院在2018年3月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若有异议,应在3月12日之前提出  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后,应在5日内送达甲公司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申请破产前,经审查发现甲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甲公司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应该在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甲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才能提出对甲公司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王某作为拥有甲公司15%出资额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丙公司,则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且丙银行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则不论乙公司是否已经代替甲公司清偿该笔债务,均可以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关于甲公司、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则丙银行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乙公司的破产申请,丙银行有权申报债权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则丙银行只有在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时方有权申报债权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甲公司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乙公司不可以甲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第12天,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甲公司提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主张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拒不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乙公司的申请  
乙银行有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乙银行有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得到优先清偿  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银行和丙公司应当同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果丙公司已经向乙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得到优先清偿  
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乙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有权自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公司和甲公司  
债权已经被载入债权表中,乙公司不得再提异议  乙公司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甲、乙公司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乙公司应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债权  如果乙公司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该破产案件由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丙公司,则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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