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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 城市总体规划应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 区域国土规划应以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 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可分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镇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省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市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可分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