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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但不含县城关镇 《城乡规划法》所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所称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规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规定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及产业发展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唯一目的就是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 城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都应进行实施评估 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评估,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但不含县城关镇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所称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规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