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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部门并公布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布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以本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具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发展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镇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规划,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乡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