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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 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经办银行应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原经办银行
总行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入对应账户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还清当期贷款本息 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信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一日(含一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
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起恢复财政贴息 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自付贷款利息 经办行在接到借款学生出国的通知后,应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次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 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 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次月1日起恢复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加强ADR的监测报告 对所用药物均实施血药浓度监测 大力普及药源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一旦发现药源性疾病。及时停药 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选用药物要权衡利弊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制订还贷计划,签订还贷协议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12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及所属银行应派人主动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学校及借款学生的咨询 经办银行应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并寄回原经办银行
组织、指导、督促贷后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收集客户的财务、非财务信息,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反馈和处 定期监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开展情况及信贷资产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记录 按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并收回有效回执,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确保诉讼时效
组织力量不定时观察监测 准确记录甲板、舱壁的温度 监测有无泄露气体,出现空隙应立即补堵 一旦发现火情扩大蔓延迹象,要及时加强控制火势的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制订还贷计划,签订还贷协议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12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及所属银行应派人主动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学校及借款学生的咨询 经办银行应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并寄回原经办银行
多渠道调查掌握借款人资料,防止虚假信息 对借款人资格进行严格审定,禁止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个人发放贷款 以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要注重对担保人的资格审查 保证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防止挪作他用、私贷公用、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等现象 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次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 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 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次月1日起恢复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发生呆账贷款后的经办行责任 借款学生家庭地址和父母姓名 借款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助学贷款的贴息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借款人多为家庭贫困的学生 贷后跟踪及催收需要高校、政府配合 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很大 借款人多为尚未毕业的学生 学生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