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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申请利用村东一片废弃的土地建造养鸡场,该项目用地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村民乙申请利用村西一片荒地建设村小学,已经乡政府同意 村民丙在村南空闲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并愿意退还旧的宅基地 村民丁早年外出打工将宅基地及房产卖给了他人,回乡后无家可归,申请新宅基地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一起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50年使用年期 60年使用年期 没有使用期限 70年使用年期
国家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 甲个人所有 宅基地属于甲个人所有,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村委会无权处理王某的房屋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市民张某下岗后到甲村承包了几亩荒山种植果树,为方便管理,张某决定长期住在甲村,遂向该村申请宅基地 李某受让同村村民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赵某在其宅基地因地震受毁损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张某将自己的宅基地卖掉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钱某嫌自己的宅基地位置不好,遂将其出租给孙某,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李某可以继续保留其宅基地 李某可以将宅基地转卖给同村没有宅基地的张某 李某可以将宅基地转卖给城镇居民刘某 村委会有权收回李某的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个人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权利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利取得方式为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其用途不限制为建造住宅 其权利的存续状态为使用期限限制
鼓励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单位和个人可以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给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