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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土地租赁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 支付土地租赁权出让金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税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税率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知出让方即可 报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取得出让方的同意 取得出让方主管部门的同意 取得使用者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出让方 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 附近民众
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相应调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新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之相应调整 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做相应调整 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做调整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部门 建设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之相应调整 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做相应调整 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做调整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