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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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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的相关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Ⅰ、Ⅱ、Ⅲ、Ⅳ、Ⅴ  Ⅱ、Ⅲ、Ⅰ、Ⅴ、Ⅳ  Ⅴ、Ⅰ、Ⅲ、Ⅱ、Ⅳ  Ⅱ、Ⅰ、Ⅳ、Ⅴ、Ⅲ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当年起留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纳税记录开具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超范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赡养老人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48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维修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非独生子女一个纳税年度赡养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24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 》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相关扣除资料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报送捐赠扣除凭证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每月 或者每次预扣、 代扣的税款, 应当在次月 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 办理扣缴申报,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 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按时缴库, 并专项记载备查。 支付, 包括现金支付、 汇拨支付、 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 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 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 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3年  
填写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报送  填写电子文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报送  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 报送  ITS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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