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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客户就近到中国银行分理处以上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的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与银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双方确认后,银行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退交单位客户。 银行电脑系统自动为单位客户建立结算户与人民币单位协定户之间的相互对应的关系。 合同生效,账户自动按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活期存款利率,协定存款利率 协定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活期存款利率,不计息 协定存款利率,不计息
协定存款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由开户行对超出基本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 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万元
协定存款兼具流动性和收益性 协定存款比一般活期存款的利息低 协定存款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使用 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为1万元 协定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
客户在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时,最低约定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单位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约定具体的基本存款额度。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月均余额两年或两年以上不足基本存款额度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处理,不再享受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使用两年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须与银行续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单位协定存款可以随存随取,不受期限、时间的限制。
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账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账户,不得在协定户上办理结算业务或从协定户中提取现金。 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视为合同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为1年,只能延期1次。 存款单位办理支付业务时,如结算户余额不足,由开户行将协定户中相应款项转入结算户后,办理支付业务。 协定户中的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均可开立 必须与银行签定《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对指定帐户中超过约定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利率单独记息 开户期限已满30天
存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可以申请输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基本存款额度应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 信用社对单位协定存款实行按季结息,采用积数计息法,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单位协定存款的结算户与协定户适用相同的利率 单位协定存款的结算户按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单位协定户存款按人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单位存定存款协定户按人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协定存款采用“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 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在非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