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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转移或抵押 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城市改造拆迁 宗地位置名称的改变
宗地属性发生变更 宗地图形变更 宗地界址变更 宗地所有权变更 宗地图形和属性均发生变更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 宗地面积 新增宗地 界址发生变化宗地 宗地用途
在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内,划掉发生变更的宗地面积数,并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对界址点坐标册中已废弃的界址点坐标及界址点号用红色笔划掉,在相应位置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当界址点坐标册变化较大时,应重新编制界址点坐标册 若宗地的变更只引起相邻宗地四至变化,而相邻宗地其他地籍要素未变的,相邻宗地四至状况可暂不做变更
原宗地划分为两块子宗地 宗地所属地区的区划的变动 继承土地使用权 违法宗地经处理后的变更 宗地界址发生变化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当行政界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地籍号变更后,应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大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宗地面积变更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新增宗地的变更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宗地界址点号不变 在宗地所在街道最大界址点号后顺序重新编号 在宗地所在街坊最大界址点号后顺序重新编号 在原界址点号后加支号重新编号
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要重新签字盖章,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直接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注记新变更内容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需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原地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注明原因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注明原宗地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宗地界址点号不变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因界址发生变化,需要新增的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他界址点编号不变 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 因界址发生变化,需要废除的界址点,废除界址点号永不再用,并在原宗地界址点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新增出让用地 宗地内地物的改变 宗地分割和合并 新增划拨用地
新增划拨国有土地 宗地内地位的改变 新增出让国有土地 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宗地面积变更 新增宗地的变更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宗地用途变更
国家征用宗地 新增宗地 私企工业用地 个人受让用地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宗地面积变更 新增宗地的变更 宗地用途变更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
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分割和合并 宗地内地物及地貌的改变 整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的转移或抵押 土地利用类别的变更
国家征用宗地 新增宗地 私企工业用地 个人受让用地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粤一律不得再用 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 宗地所属地区的区划的变动 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新增出让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