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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代管有争议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公告3个月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须由检察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须被宣告人失踪 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须失踪达法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应暂停支付
须由检察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受宣告人确已死亡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 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 战争结束之日 公民音讯消失之日
须由检察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须被宣告人失踪 须失踪达法定期问 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