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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专利费用缴费日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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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自缴费日半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以重缴赞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重缴的证据  对于减缓请示批准前已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应在自请示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退款请求  对于在专利权终止公告后缴纳的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主动退还,不需当事人请求  
张某于2007年6月14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李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刘某通过银行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银行实际汇出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王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8月17日,王某无法提供邮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对多缴或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 1 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对多缴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 6 个月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宋某可以委托专利代理公司接收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接收退款的收款人姓名的,则退款的收款人仅能为专利代理机构  退款请求应当最迟于2008年4月30日提出  
张某于2007年6月14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李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刘某通过银行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银行实际汇出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王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8月17日,王某无法提供邮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在专利局受理大厅以现金形式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  在专利局受理大厅以转账支票形式缴纳费用的,以所缴款项入账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付的,写明规定事项的,一般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与专利局收到日之间间隔超过30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缴足规定专利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且缴纳了规定专利费用,但是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未缴纳授权当年年费的,视为专利权终止  
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4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9日  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4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10日  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8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9日  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8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10日  
申请日  发明名称  缴纳的费用名称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申请人在汇单上未写明申请号,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申请人在汇单上未写明费用名称,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将多件专利申请的费用经同一汇单汇出,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将一件专利申请的多项费用经同一汇单汇出,汇出的费用总额少于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视为未办理交费手续  
对多缴或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1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对多缴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6个月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复审费与批准后3年内的年费等5种费用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未到期的费用  费用减缓的请求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1个月之前提出  
对于多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  在专利权终止后缴纳的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主动退款  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由于专利局的原因,误将专利费用退回当事人的,视为该项费用已经缴纳,申请人无须重缴  当事人多缴、重缴或错缴专利费的,应当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申请人以多缴、重缴或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专利申请或专利被执行中止程序的,对于在中止之前缴纳的费用,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期限仍为自缴费日起1年  
张某于2007年6月14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李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文某通过银行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银行实际汇出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6月18日,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王某通过邮局汇付费用,并在汇单上写明了规定事项,其邮戳日为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2007年8月17日,王某无法提供邮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则2007年6月14日为缴费日  
申请日  发明名称  缴纳的费用名称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当事人请求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  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应确定为当事人提出转换费用请求之日  不同专利申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各种专利费用均应直接向专利局缴纳,而不应向设置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缴纳  各种专利费用既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申请人可以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缴纳各种专利费用  外国申请人缴纳各种费用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在汇单上未写明申请号,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申请人在汇单上未写明费用名称,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将多件专利申请的费用经同一汇单汇出,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将一件专利申请的多项费用经同一汇单汇出,汇出的费用总额少于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视为未办理交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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