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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负担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负担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70% 市内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 市内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0% 市内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
市内二级医院为90% 市内三级医院为80% 市外医院为70% 市外医院为80%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90%
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确定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60%、50% 50%、40% 40%、30% 30%、20%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 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比例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
60%、50% 65%、55% 50%、45% 45%、40%
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应当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左右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强制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额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境外就医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全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划定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划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划定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种类 划定个人账户支付的疾病种类 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以收定支 结合当地实际工资水平 结合当地物价增长水平 收支平衡 结合国家财政拨款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