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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部分 可以全额扣除
全额扣除 不能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全额扣除 在收入总额 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 12%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捐赠 直接向困难企业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15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45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对于居住满3年的个人,从第4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额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收入总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可扣除应税收入的3% 可扣除应税收入的30% 限额扣除,最多可扣除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可完全扣除
投资者个人工资支出 财产保险支出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超过应税所得额30%的公益性捐赠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的偶然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作者出版一部著作分次取得的稿酬应按次计税 稿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定额扣除办法 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定率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含个人所得税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劳务报酬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分别减除费用扣除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希望工程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全额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收入总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部分 可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