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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 50 日尚未办结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也应包含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举报投诉制度 举报人保护制度 举报处理制度 举报人管理制度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 地址、 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投诉举报必须实名投诉举报, 提供自己的姓名、 身份、 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投诉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或不公开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 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未告知投诉不予受理的, 则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 5 日即为受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 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 应报送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新闻发布等相关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 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 难点问题, 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各省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 难点相关情况, 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 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 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 及时形成监管建议, 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自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只能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5 日内, 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音像等资料应立卷归档, 并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承办部门保存, 留档备查。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 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 自受理之日起5 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 应当 3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情况负责的可以适当办理延期办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
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 供电服务管理 投诉举报管理 供电投诉举报管理
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检查后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及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 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投诉举报登记、 受理、 处理、 跟踪等各个环节,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 复制、 扣押、 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