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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跟踪、 督促、 审核等 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 移送、 跟踪、 督促、 审核、 上报等; 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收集、 汇总、 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 培训工作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 50 日尚未办结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也应包含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__、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应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__、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虚假, 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人采取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协调指导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 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 应报送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新闻发布等相关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 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 难点问题, 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各省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 难点相关情况, 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 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 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 及时形成监管建议, 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自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只能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5 日内, 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音像等资料应立卷归档, 并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承办部门保存, 留档备查。
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所有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协调指导省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跟踪、 督促、 审核等 收集、 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 标准和规范, 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 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 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 自受理之日起5 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 应当 3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情况负责的可以适当办理延期办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 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 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 发现薄弱环节, 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 并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转交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 编制培训计划, 规范培训内容, 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