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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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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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