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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于次月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回核准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