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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教育、管教 教育、管教、感化 保护、教育、监管 教育、感化、保护
正确,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正确,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不正确,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 不正确,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人履行的监护职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注意倾听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 不得让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 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
关爱与尊重 维护受教育权 确保健康与安全 开展成长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才艺教育 劳动教育 生活教育 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医疗保护、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教育保护、社会保护、医疗保护 家庭保护、身心保护、社会保护、财产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A、才艺教育 B、劳动教育 C、生活教育 D、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家庭保护为主,学校与社会保护为辅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儿童权利公约》 《教育法》
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 未成年人父母 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学校教育 学业教育 基本课程教育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
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