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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 买入交易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0.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入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目前印花税暂免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已交过个人所得税,因此无需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像买卖股票一样需要交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5‰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