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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契约的种类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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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通过租佃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早在战国时期就已产生了。   由于租佃契约的盛行,宋代租佃经营成为超过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租佃制下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有利于佃农对地主依附关系的减弱  
红契  白契  质剂  傅别  
宋代调整民事纠纷的契约制度更为发达,对因买卖关系发生的债但更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严禁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契约,对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契约法律不予保护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剥夺女子的继承权  契约种类多样化,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等  
西周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不动产买卖称为“质”,动产买卖称为“剂”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三种,绝卖、活卖和赊卖  宋代还出现了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贷”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唐朝  汉代  元代  宋代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汉代  元代  宋代  唐代  
赤契  白契  市契  尾契  
买卖  借贷  财产租赁  合伙  人身雇佣  
一般契约债券  有限契约债券  收益担保债券  住宅公债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其中活卖为一般买卖形式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宋时一名14岁的男子可以同一名12岁的女子结婚,不问是否在五服之内  在继承关系上,在室女可以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明代  宋代  唐代  汉代  
买卖  保管  借贷  人身雇佣  财产租赁  
元代  明代  唐代  宋代  
契约型基金  封闭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开放式基金  半封闭型基金  
宋代买卖契约强调买卖双方的“合意”性,注重维护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  宋代典卖又称“赊卖”,是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宋代州县官不得和属下百姓交婚,但若“订婚在前,任官居后”者则并不禁止  宋代绝户继承,若“夫亡妻在”,由妻子决定继承人的选择,称为“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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