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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通过租佃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早在战国时期就已产生了。 由于租佃契约的盛行,宋代租佃经营成为超过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租佃制下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有利于佃农对地主依附关系的减弱
宋代调整民事纠纷的契约制度更为发达,对因买卖关系发生的债但更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严禁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契约,对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契约法律不予保护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剥夺女子的继承权 契约种类多样化,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等
西周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不动产买卖称为“质”,动产买卖称为“剂”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三种,绝卖、活卖和赊卖 宋代还出现了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贷”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一般契约债券 有限契约债券 收益担保债券 住宅公债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其中活卖为一般买卖形式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宋时一名14岁的男子可以同一名12岁的女子结婚,不问是否在五服之内 在继承关系上,在室女可以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契约型基金 封闭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开放式基金 半封闭型基金
宋代买卖契约强调买卖双方的“合意”性,注重维护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 宋代典卖又称“赊卖”,是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宋代州县官不得和属下百姓交婚,但若“订婚在前,任官居后”者则并不禁止 宋代绝户继承,若“夫亡妻在”,由妻子决定继承人的选择,称为“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