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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因洪灾导致住房灭失而重购住房 个人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他人居住已满5年的房改住房 教育事业单位购买用于公益性教学的房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印花税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后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免征契税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按30%征收契税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按30%征收契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者置换土地,只有取得了置换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才需缴纳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职工首次购买由各类公有制单位购买并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免征契税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职工首次购买由各类公有制单位购买并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经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买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