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变更情况抄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变更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情况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变更情况抄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变更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情况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到场监督销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拟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拟办企业筹建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开办条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 新企业、新车间、新剂型获得生产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请GMP认证,受理部门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认证 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和国家)负责GSP认证工作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场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