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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 %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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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照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加计抵扣的技术开发费,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几年抵扣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无论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均适用该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申请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预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包括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支付的购置费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不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开发产品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对弥补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适用新技术开发费加计50%抵扣的规定  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享受新技术开发费加计 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外国企业自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贫困地区等捐赠,可以作为当前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等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午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当年度的庆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自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贫困地区等捐赠,可以作为当前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等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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