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自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贫困地区等捐赠,可以作为当前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等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