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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 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 户、 礼、兵、 工各部尚 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 清代叫“九卿会审” , 是中央的最高审级, 但判决仍须奏 请皇帝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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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  三司推事  小三法司会审  大三法司会审  
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通政使司、大理寺、刑部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党委书记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清吏司  
九卿会审  小三法司会审  大三法司会审  预审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明代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都御史  大理寺卿  刑部尚书  通政使  
特大案件  较大案件  特别重大案件  
司礼太监  通政使  丞相  内阁大学士  
一般案件管辖  重大案件管辖  特别重大案件管辖  漏罪案件管辖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廷尉、御史台、尚书台  刑部、廷尉、御史台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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