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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收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 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四项成本因素为基础计算
保本微利原则 薄本微利原则 政府干预原则 市场调节原则
公房出售的标准价 公房出售的成本价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合作建房的出售价格 商品房的出售价格
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格 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格 新建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
公房出售的标准价 公房出售的成本价 经济活用住房出售价格 合作建房的出售价格 商品房的出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15%核定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利润率按0核定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格 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格 新建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集资、合作建房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