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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为双方认可的时间,在控制权转移至港站经营人时为责任期间的开始,由港站经营人转移至接货人时为责任期间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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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双方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  合同中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以上都不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完成”,此期限即指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标准确定的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既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如果双方未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在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用电人未按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因发生自热灾害而断电,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从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  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从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  
若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  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按合同约定由研究开发方承担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应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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