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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同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一人出资占80%。丙在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于对货源组织困难估计不足,致使不能按期向丁交货。现丁索赔,应以谁为被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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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  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甲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甲因故退伙,甲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因甲退伙,乙、丙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仅由甲、乙两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该合伙企业起了字号,在核准登记的字号中甲为合伙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甲为诉讼当事人,甲的诉讼行为对乙也发生法律效力  丙按照协议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没有提供资金、实物,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他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丁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丁不能视为合伙人  该合伙组织在登记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对待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只有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期间,甲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设立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要把水中的月亮捞出来,所以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在甲乙退伙后满30天还没新的合伙人加入的,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因为三人常吵架,故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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