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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盖房,雇用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只古瓷瓶,挖出后上交有关部门。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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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王某所有    归韩某所有    属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陈某可以找到王某,撤销买卖合同  陈某应当于2006年5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陈某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陈某超过撤销权期限不行使的,胜诉权消灭  
归王某全部  归韩某全部  属无主财产归国家全部  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应归王小某所有  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将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该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甲受伤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王某和李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无法辨认是被谁养的狗咬伤的,工某、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谁养的狗先引起狗之间的战争,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甲先让王某或李某承担责任,应先证明被谁养的狗咬伤,否则,应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乙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乙所有  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甲雇佣乙挖地基,所以甲应该是发现人,甲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  由于瓷瓶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按照有.关法律,国家一级文物属于具有重大艺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故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甲、乙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甲也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归韩某所有  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归王某所有  
归韩某所有,作为发现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由韩某和王强平分  归王强所有  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李某可要求将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该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应归王伟所有  应归国家所有  应归李里所有  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应归周某所有  归王大水所有  应由周某和王大水平分  归国家所有  
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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