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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儿童权利优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预防与发展相结合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未成年人最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注重言传身教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合法权利的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家庭保护为主,学校与社会保护为辅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