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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劳动法》的正确论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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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灵活性,在不同的场合可以选择合适的原则予以适用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  是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的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家庭聘用的保姆适用《劳动法》  个体经济组织聘用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产生的基础相同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 不包括无偿的义务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属于劳雇关系的劳动, 不包括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 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在我国劳动法律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律渊源不包括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动规章  地方劳动法律和劳动行政规章是重要的劳动法律渊源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劳动法律渊源之一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其稳定性低于劳动法  其权威性低于劳动法律制度  反映了所调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经济法部门的法律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农业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法属于民法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属于行政法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劳务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农业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  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不包括无偿的义务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属于劳雇关系的劳动,不包括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属于民法  劳动法属于行政法  劳动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劳动法》  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帮工适用《劳动法》  乡镇企业的农民工适用《劳动法》  
我国的劳动法是单一的实体法  我国的劳动法是单一的程序法  我国的劳动法的程序法是采用民法的程序法  我国的劳动法是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兼而有之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其稳定性低于劳动法  其枚威性低于劳动法律制度  反映了所调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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