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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经济寿命 土地使用权年限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 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457.40 476.98 686.10 715.48
对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折旧。 对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建筑物经济寿命减去其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的那部分寿命后的寿命计算建筑物折旧。 对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土地,使用期限计算建筑物折旧。 对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年龄加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建筑物折旧。
457.40 476.98 686.10 715.48
建筑物的有效使用年数 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年数 建筑物的有效寿命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不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可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
土地使用权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 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以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 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 以建筑物剩余自然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 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估价时点的价值
自然寿命 经济寿命 剩余经济寿命 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
住宅的经济寿命只有晚于土地使用期限而结束,才按照其经济寿命计算贬值 非住宅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期限而结束的,应按照建筑物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贬值 非住宅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而结束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根据收同时建筑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非住宅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而结束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建筑物也无偿收回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同时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可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 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于期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