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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备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级别分别设置药学部、药剂科或药房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以药品为中心、以药品调剂为基础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以临床为中心、以患者为基础 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医学为基础 医疗机构以临床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基础 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药学为基础 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基础
制定本医疗机构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 录 分析、 评估本医疗机构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 向公众宣传、 推荐使用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 监督指导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制定本医疗机构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分析、评估本医疗机构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 向公众宣传、推荐使用本医疗机构常用药 监督指导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根据临床需要,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采用中药材代替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对市场供应不足的中药饮片,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医疗机构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 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凡具有产前检查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省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构制剂可以在本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患者销售,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备高等学院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级别分别设置药学部,药剂科或病房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政府对不同类别的医疗规构实行相同的财税政策 相同的价格政策 政府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政策 相同的价格政策 政府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财税政策 不同 的价格政策 政府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政策 不同的价格政策 政府将医疗机构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院制剂可以在指定医院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临床需要, 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采用中药材代替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对市场供应不足的中药饮片, 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医疗机构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 炮制中药饮片,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